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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严防外债、地方债务风险 严禁将公立学校等公益性资产计入企业资产

谁用谁借、谁借谁还的债务风险自担原则,再次被监管机构强调和重申。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拟举借中

谁用谁借、谁借谁还”的债务风险自担原则,再次被监管机构强调和重申。

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必须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

此外,通知对中长期外债发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通知强调,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

近一年来各月度企业债券发行量(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债登 邹利制图

企业举借外债需实体化经营

通知要求,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外债,一般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对于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何代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外融资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部分项目属于公共事业,他们的借贷行为如果不进行规范,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同时给政府部门带来债务风险。此外,当前以美元计价的债券市场的融资成本在上升,举借外债的中国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成本压力。

近一段时期以来,多个部门都把防范外债风险当作重点工作。上月,国家外管局国际收支司司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当前中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强化了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借用外债的管理,例如,除有特殊规定外,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借用外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外债结汇需要经过外汇局批准等。

据介绍,2017年末,中国负债率(外债余额/GDP)为14%,债务率(外债余额/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71%,偿债率(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7%,短期外债和外汇储备的比例为35%,以上各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

另外,通知要求,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严禁将企业与政府信用挂钩

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也是通知的重点之一。

通知要求,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规范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申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对此,何代欣向记者分析称,此次文件涉及的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很多是国有企业、与政府合作紧密的企业,以往这些企业信用有一部分是政府信用背书,这可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形成压力,此次强调披露企业本身情况,有助于建立企业和地方政府信用的“隔离墙”,对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很有意义,同时也是必要的。

通知要求,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实际上,对于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财政部去年进行了严肃处理和通报,组织核查部分市县、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发函至10个省级政府建议依法问责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记者注意到,在财政部通报的违规举债案例中,某地城投公司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单位行政办公场所和市民广场等公益性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编辑:cx 审编:g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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