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教文卫 > 正文

英烈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应扬正气

9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本案审判长。问: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有哪些侵权行为?答:2018年5月8日

9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本案审判长。

问: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有哪些侵权行为?

答:

2018年5月8日,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中将叶挺烈士生前创作的《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涉案1分09秒视频后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引起舆论关注。“今日头条”于2018年5月16日对相关视频进行下架处理以及封禁涉事账号“暴走漫画”。随后,“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也作出了类似处理。

问:被告制作及上传案涉视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答:

通常情形下,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案件中的过错,是指明知或应当预见到其行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仍然为之或认为仍可避免的主观状态。在侵害名誉或者名誉权的案件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往往依据通常人的认知并辅之以社会常识、行为人的职业或专业及控制危害的成本等客观因素加以判断。

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创作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案涉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布并上传,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问:本案有哪些现实意义及启示?

答:

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案涉视频对《囚歌》内容进行了篡改并通过网络平台的快速传播,引发了各界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英雄烈士名誉的高度关注。本案公正高效地审理,不仅是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是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违规现象,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也是任何一个公民以及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案中,叶挺创作的《囚歌》体现的革命大无畏精神,《囚歌》内容所凝聚的民族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记忆,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被告虽然辩称创作案涉视频的初衷是反讽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广告植入中小学课本的不良现象,但其作为网络媒体运营商,更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在网络创作时应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案涉行为及近年网络上频出的类似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侵犯名誉纠纷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惩罚和制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记者 靳昊)

编辑:QM 审编:admin
【免责声明】凡来源不是“中国公益报道网”或“全民公益报道门户”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中国公益报道网无关。中国公益报道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我要链接| 商务合作| 版权声明| 广告服务|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256752

中国公益报道网 | 全民公益报道门户 | 备案号:京ICP备16047934号-2 Copyright © 2014-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公益报道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6204号 | 国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砀零字第54号 | 印刷经营许可证皖新出印证字(72)号
互联网反不良信息自律公约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抵制违法广告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