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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新法规为内蒙古志愿服务保驾护航

为适应当前志愿服务工作的需要,切实解决志愿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治区规范志愿服务工

为适应当前志愿服务工作的需要,切实解决志愿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治区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志愿服务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自治区人民群众社会文明实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自治区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但是,自治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仍存在志愿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权利、义务不清晰,激励奖惩机制不完善、信息数据无法共享等突出问题。自2019年起,自治区启动立法工作,着眼于志愿服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历时三年打造出《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条例》规定了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民政部门对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权;明确了共青团主要负责青年志愿服务工作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在引导志愿服务规范发展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自治区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制度;明确了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支持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细化了鼓励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强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为提升志愿服务实际效用,《条例》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向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需求信息;明确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和技能等培训。

为了引导、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了实现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交换共享,《条例》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数据共享应用协调机制,按照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规范要求,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

为了鼓励多元化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建立,《条例》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明确自治区建立志愿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为了更好地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如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闫玉茹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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