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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审一起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7月18日,一宗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广州海事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该案是广州海事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巡回法庭设立后受理的第一宗案件,也是今年6月27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

本报讯7月18日,一宗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广州海事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该案是广州海事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巡回法庭设立后受理的第一宗案件,也是今年6月27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宗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8月30日凌晨3点50分,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直属二支队、广州支队和南沙大队执法人员在珠江口洪奇沥水道海域巡查时,发现李伟来驾驶的“贵港贵龙8090”轮正通过船上装载的钩机将建筑余泥倒进海里,至被查扣时已经倾倒100立方米建筑余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伟来的行为给海洋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坏,依法督促南沙区海洋与渔业局对李伟来提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责任诉讼,该局以其不具备司法诉讼相关知识和能力的专职人员为由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4月2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将李伟来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伟来赔偿因其倾废行为造成相关损失共计251678元。

2017年7月18日下午3点,广州海事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公益诉讼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本次事件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共计251678元。被告李伟来辩称,自己已经缴纳了行政罚款,现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应赔款也是上缴国库,这是针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的双重处罚;公益诉讼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倾倒建筑余泥造成的损害后果,监测费、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数额过高,损害鉴定报告认定的打捞费用、建筑余泥的运输、填埋等环境损失修复费用缺乏依据。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今年6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是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首次获得立法上的确认,为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该案审判长、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叶柳东说,广州海事法院1998年审理的“海成”轮漏油案是我国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999年审理的“闽燃供2”轮漏油案首创了公益诉讼赔偿款向国库交纳的履行方式。2008年,广州海事法院在全国率先审理了两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即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陈忠明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和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卢平章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时隔九年,广州海事法院再次受理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进一步丰富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为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则提供实践依据,进而为海洋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与服务。

(胡后波)

编辑:xl 审编:g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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