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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尽责 强化公益保护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该决定自今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强化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被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无保障、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近年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如今,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这是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人民交给检察机关的一份沉甸甸的信任和重托。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两年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始终把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着眼点,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调动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达到了预期目的,获得了各方面的肯定。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全正确的,这一制度设计也是切实可行的。从今年7月1日开始,这一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我国公益保护体系将愈加完善。

任重道远,倍道而行。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与发展。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了明确法律依据,因此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抓好落实。要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在提起公益诉讼前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积极作用。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缺位或者不起诉,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时,检察机关则要及时“补位”,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全国检察机关要在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新机制、新方法,依法加强公益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的获得感。

编辑:xl 审编:g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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