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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宗教名义开展网上慈善募捐应符合《慈善法》规定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牵头起草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向社会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牵头起草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9日。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专门的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出现“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名称,也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

另据了解,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需获得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此外,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该《办法》最令慈善人士关注的是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互联网以宗教名义开展的网络募捐活动都应符合《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 王希文

编辑:QM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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